中山大学图书馆证件管理办法

一.证件类型

中山大学图书馆的读者包括办理了读者证件的本校教职员工、学生及其与本校有协作任务的校外人员,有效读者证件包括在有效期内的校园卡、借书证、临时阅览证、校友卡(需与身份证同时使用)。读者凭有效读者证件进入图书馆,并按其规定使用。借书证由图书馆流通阅览部统一发放和管理。

二.办证资格

凡我校教职员工和在籍研究生、本科生及进修、短训的师生均有资格申请办理中山大学图书馆借书证。

三、借书证办理方法

1.借书证包括正式借书证和临时借书证两种。

2.在校固定编制教职员工及国家计划内招收的全日制各类学生,凭本人校园卡、身份证和工作证(或学生证),办理相应注册手续后,校园卡可作为正式借书证使用;若未办理校园卡,凭身份证和工作证(或学生证),交近期免冠半身小一寸照片一张,办理正式借书证。

3. 在校非固定编制教职员工及其他学生可申请办理临时借书证,其有效期与申请人在校时间一致,如续期,需重新申请。

四、借阅权限:

        1. 在校固定编制教职员工及国家计划内招收的全日制各类学生凭正式借书证,每次可借阅中外文书不超过10册,借期60天,可续借一次,借期30天;

2.应还书籍如有他人预约在先,则不能续借;

3.读者可实行预约借书,预约最多2册;

4.读者可跨校区借阅图书;

5.特藏、期刊一律不外借。

五.妥善保管读者证件

1. 有效读者证件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不得重复领取,不得使用他人证件。如使用他人证件,一经发现将暂停该证件的使用权限,需有效证件持有者本人来馆重新开通。

2. 读者对借书证要妥善保管,如有遗失要及时来馆挂失。借书证遗失后未挂失所造成的后果,由丢失者本人承担。

六.退证手续

读者离开学校时(包括毕业离校、工作调动、休学、退学、出国、博士后离站、进修结业等)须清还所有外借书刊,将借书证归还流通阅览部办证处,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七.读者向图书馆申请办理相关证件即认为承诺遵行本办法,作为读者与图书馆就合理使用图书馆资源所达成的协议。

八.图书馆有权根据资源和读者情况对本办法进行修改并在馆内公告,而不需通知到已办理图书馆相关证件的每一个读者。

. 本办法解释权归属图书馆。



中山大学图书馆文献损坏或遗失赔偿制度
 

    

馆藏文献是中山大学的宝贵财产,其所有权归中山大学并受相关法律保护,爱护文献是每位读者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图书馆提倡爱护文献,对读者损坏或遗失文献依法要求不同程度的赔偿。

一.    读者损坏文献,按文献被损程度进行赔偿,具体如下:

1.书名页损坏或在其它页面乱涂乱画按书价1/3赔偿;

2.随书光盘损坏,按书价的5倍赔偿;

3.书籍如损坏严重,必须赔偿原书,并缴纳图书加工费;无法赔偿原书者按遗失图书规定处理。

. 读者遗失文献,需及时向图书馆报告,并提倡购买原文献赔偿,加收文献加工费20元。如无法购买到原文献,则按文献的当前价值赔偿。

赔偿标准:原文献价格×赔偿系数(按不同年代设置)+20元(文献加工费)。

赔偿系数:按照文献出版年代设置,具体见下表。

文献系数标准

年代/类型

系数

              

1910及以前

60

10元(原文献价格)×60(系数)+20元(文献加工费)=620

1911-49

40

10元(原文献价格)×40(系数)+20元(文献加工费)=420

1950-79

20

10元(原文献价格)×20(系数)+20元(文献加工费)=220

1980-89

10

10元(原文献价格)×10(系数)+20元(文献加工费)=120

1990-

5

10元(原文献价格)× 5(系数)+20元(文献加工费)=70

 

. 图书馆有权根据资源和读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改并在馆内公告,而不需通知到已办理图书馆相关证件的每一个读者。

.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图书馆。


中山大学图书馆文献借阅逾期收取违约金制度
 

图书馆馆藏文献作为全校师生的共同财富,需要共享才能显示其存在的重要。每个读者在充分享受免费、长期、反复使用我馆文献资源的同时,也应给予他人同样的权利。根据《中山大学图书馆证件管理办法》,读者有义务遵照约定准时归还所借文献以供其他师生使用,逾期未归还视为违反约定。

为督促读者准时归还图书,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山大学图书馆特实行文献借阅逾期收取违约金制度。实行该制度的目的是为维护大多数读者的利益,保障图书的正常流通。图书逾期收取的违约金将按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纳入图书经费。具体规定如下:

. 外借图书请在规定的期限内归还,每逾期一天,每册书、光盘(个)将收取违约金1元。

. 法定节假日和寒、暑假期图书借期顺延。

三.读者到外地出差、实习,时间过长不能按期还书的,应在外出前由院系办公室出具证明(注明返校时间),经流通阅览部确认后可延长外借时间;逾期后再补证明视为无效,按过期处理。

. 出国人员在出国前需还清图书,如未经允许私自带走,逾期按规定收取违约金。

. 丢失图书如超过借阅期限,在赔偿图书时将另收逾期违约金。

. 图书馆有权根据资源和读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改并在馆内公告,而不需通知到已办理图书馆相关证件的每一个读者。

.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图书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