勤工学生
第一条 为了合理利用勤工助学经费,充分发挥勤工学生的作用,提高工作效率,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勤工学生所从事的岗位必须是辅助性业务岗位。重要的业务岗位、后勤岗位不能安排使用勤工学生。
第三条 勤工学生的使用时段分为两种,一种是长期:一个学期或一个假期(寒假或暑假);另一种是短期:临时工作需要,工作完成即结束,最长不超过一个月。
第四条 需要勤工学生的部门应提前申请,并注明工作岗位和工作时间。长期勤工学生的申请须在放假前两周内或开学两周内提出,短期勤工学生在使用前一周内提出(假期不申请短期)。
第五条 申请图书馆勤工助学岗位的学生必须是国家计划招生的在册本科生和研究生,以生活困难的学生为主,并根据岗位需要,限定部分院系专业学生。
第六条 申请图书馆勤工岗位的学生须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院系签署意见,交学校勤工助学办公室审批同意、图书馆面试合格后,安排到工作部门。
第七条 部门主任负责勤工学生的工作安排、纪律教育和日常管理与考勤。
第八条 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办公室分配的名单使用学生,做到人证相符,严禁冒名顶替和不经允许中途换人。
第九条 考勤每月报送一次,由部门主任签字后于下个月3日前报图书馆办公室汇总上报学校勤工助学办公室。
第十条 勤工学生要挂牌上岗。上班时凭学生证或借书证在门卫处登记领取工作牌,下班登记离馆时间,交回工作牌。
第十一条 勤工学生必须遵守图书馆的规章制度。严重违反纪律和规章制度的,图书馆将予以辞退,并报学校勤工助学办公室处理。
第十二条 勤工学生酬金由学校勤工助学办公室根据考勤情况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