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建新一届广东省高等学校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的通知
各普通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及《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号)精神,进一步深化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和各行业专业人员对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的研究、咨询和指导作用,经研究,决定分批组建广东省高等学校相关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教指委”)。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组织性质
教指委属非常设专家咨询、指导和服务机构,在广东省教育厅(以下简称“省教育厅”)的领导下,依据《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以下简称“教指委章程”),以及各专业教指委章程,受省教育厅的委托,对我省高等学校的本科教育、高职教育和继续教育的人才培养和教学管理,开展教育教学的研究、咨询、指导、评估和服务等工作。教指委全体委员由省教育厅聘请。
二、主要任务
(一)研究高等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的重大问题,为省教育主管部门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二)组织开展各相关专业(领域)改革研究。
(三)协助省教育厅指导广东省高等学校的学科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实训基地建设、教学团队建设、教育教学改革等工作。
(四)受省教育厅的委托,根据国家专业规范或教学质量标准,制定具有广东特色的专业规范、教学质量标准和教学基本要求。
(五)受省教育厅的委托,依据广东社会经济发展对人才的需求,承担专业设置方面的咨询工作,对有关专业教学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相关专业立项项目进行评审。
(六)召开专业(领域)研讨会议,开展师资培训、信息交流等工作。
(七)承担省教育厅委托的其他工作。
三、委员组成
(一)在高等学校本学科专业领域内有一定影响力的教育教学工作者和研究人员。
(二)符合相应条件、热心人才培养工作的行业、企业、科研院所和政府部门的专家。
四、申报条件
(一)高等教育领域专家申报条件
1.热爱祖国,忠诚教育事业,自觉遵守法律和各项规章制度,坚持国家教育方针,具有高尚的道德情操和良好的职业操守,严于律己,甘于奉献,作风正派,廉洁奉公。
2.学术造诣高,对本专业的教育教学规律和人才培养工作有较高水平的研究,教学第一线或教学管理等相关工作经验丰富,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应行政职务。
3.除前述要求外,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申请人须工作热情高,有较强组织协调能力和号召力,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职务。
4.高等职业教育领域专家同时须有两年以上的行业企业工作经历。
5.身体健康,为高校在职人员,委员申请人年龄不能超过55周岁。
(二)非高等教育领域专家的申报条件
1.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及技能,熟悉本行业情况,并对高等学校教学和人才培养有较深入的了解。
2.其他参照高等教育领域专家的申报条件。
五、组建方案
(一)各教指委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人选及人数由主任委员在副主任委员申报名单中提名,商省教育厅后确定。各教指委秘书处设在主任委员单位,由主任委员指定秘书长1人,协助主任委员处理日常工作。委员单位应为本单位委员参与教指委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支持。
(二)具有行业特点的部分教指委由省教育厅与省内有关行业部门协商后共同组建。
(三)教指委应根据实际情况,聘请行业专家若干名。高等职业教育教指委委员聘请的行业企业专家,必须占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以上。
(四)本届教指委任期两年。
六、推荐办法
(一)每所本科高校可向同一教指委推荐校内专家和行业或企业专家各1人。
(二)高职院校在推荐校内专家的同时,可推荐1名行业或企业专家。
(三)上届教指委成员可直接向省教育厅主管部门自荐。
七、材料要求及报送方式
(一)各高校须严格审核申请人资料,经核对无误后由学校主管校领导在纸质推荐材料上签名,加盖学校公章后报送省教育厅高教处;同时,登陆申报网站(http://jyt.gdoa.net/)填写相关信息。纸质材料报送截止日期为2012年6月30日,申报网站将于7月6日零时关闭,逾期材料概不受理,请各申报人及单位按时完成申报工作。
(二)纸版公文和推荐材料邮寄:广州市农林下路72号广东省高等教育处,邮编:510080;电子版发送信箱:电子版发送信箱:xingdaiwei126@126.com。联系人:幸岱微,联系电话:020-37627703。
广东省教育厅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