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图书馆文献资源合理利用规定

发布人:中山大学图书馆
发布日期:2023-09-08

  第一条 爱护文献 

  中山大学图书馆馆藏文献是中山大学的宝贵财产,其所有权归中山大学并受相关法律保护,爱护文献是每位读者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图书馆提倡爱护文献,读者损坏或遗失文献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二条 损坏文献的赔偿责任

  书名页损坏或在其它页面乱涂乱画,按书价的三分之一进行赔偿; 书籍损坏严重,须自行购买原书进行赔偿,并缴纳图书加工费20元;无法赔偿原书者承担遗失文献赔偿责任。 

  第三条 遗失文献的赔偿责任

  如遗失文献须及时向图书馆报告,并自行购买原文献进行赔偿,加收文献加工费20元;如无法购买原文献,则按文献的当前价值进行赔偿,赔偿标准见下: 
赔偿标准:原文献价格×赔偿系数+20元(文献加工费)。

  赔偿系数见下表:

年代/类型

系数

实       例

1910年及以前

60

10元(原文献价格)×60(系数)+20元(文献加工费)=620元

1911年-1949年

40

10元(原文献价格)×40(系数)+20元(文献加工费)=420元

1950年-1979年

20

10元(原文献价格)×20(系数)+20元(文献加工费)=220元

1980年-1989年

10

10元(原文献价格)×10(系数)+20元(文献加工费)=120元

1990年至今

5

10元(原文献价格)× 5(系数)+20元(文献加工费)=70元

  第四条 读者遗失文献,如办理赔偿时已超过该文献的借阅期限,须承担文献借阅逾期责任。

  第五条 读者交付的图书赔偿金纳入学校有关经费账号,由学校按规定开具票据。

  第六条 公平、合理使用文献资源

  读者外借的图书应在规定期限内归还,若有图书逾期未还,图书馆将暂停该读者的图书外借服务。在“图书馆超期教育系统”上完成不同要求的测试,并根据逾期天数恢复图书外借服务。

逾期天数

逾期责任

30天以内

超过30天,不足60天

超过60天,不足90天

超过90天,不足180天

完成测试题

30道

50道

100道

100道

恢复外借服务

完成测试后即时恢复

待借阅逾期天数的1/2天后恢复

待借阅逾期天数的1/2天后恢复

待借阅逾期天数的相同天数后恢复

  图书逾期超过180天,“超期豁免日”不予豁免。读者借阅图书逾期超过30天累计达三次,暂停其图书外借服务1年。 

  第七条 图书借期在法定节假日及寒、暑假顺延。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还书的,应由院系出具证明。

  第八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属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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