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图书馆文献资源合理利用规定
第一条 爱护文献
中山大学图书馆馆藏文献是中山大学的宝贵财产,其所有权归中山大学并受相关法律保护,爱护文献是每位读者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图书馆提倡爱护文献,读者损坏或遗失文献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二条 损坏文献的赔偿责任
书名页损坏或在其它页面乱涂乱画,按书价的三分之一进行赔偿; 书籍损坏严重,须自行购买原书进行赔偿,并缴纳图书加工费20元;无法赔偿原书者承担遗失文献赔偿责任。
第三条 遗失文献的赔偿责任
如遗失文献须及时向图书馆报告,并自行购买原文献进行赔偿,加收文献加工费20元;如无法购买原文献,则按文献的当前价值进行赔偿,赔偿标准见下:
赔偿标准:原文献价格×赔偿系数+20元(文献加工费)。
赔偿系数见下表:
年代/类型 |
系数 |
实 例 |
1910年及以前 |
60 |
10元(原文献价格)×60(系数)+20元(文献加工费)=620元 |
1911年-1949年 |
40 |
10元(原文献价格)×40(系数)+20元(文献加工费)=420元 |
1950年-1979年 |
20 |
10元(原文献价格)×20(系数)+20元(文献加工费)=220元 |
1980年-1989年 |
10 |
10元(原文献价格)×10(系数)+20元(文献加工费)=120元 |
1990年至今 |
5 |
10元(原文献价格)× 5(系数)+20元(文献加工费)=70元 |
第四条 读者遗失文献,如办理赔偿时已超过该文献的借阅期限,须承担文献借阅逾期责任。
第五条 读者交付的图书赔偿金纳入学校有关经费账号,由学校按规定开具票据。
第六条 公平、合理使用文献资源
读者外借的图书应在规定期限内归还,若有图书逾期未还,图书馆将暂停该读者的图书外借服务。在“图书馆超期教育系统”上完成不同要求的测试,并根据逾期天数恢复图书外借服务。
逾期天数 逾期责任 |
30天以内 |
超过30天,不足60天 |
超过60天,不足90天 |
超过90天,不足180天 |
完成测试题 |
30道 |
50道 |
100道 |
100道 |
恢复外借服务 |
完成测试后即时恢复 |
待借阅逾期天数的1/2天后恢复 |
待借阅逾期天数的1/2天后恢复 |
待借阅逾期天数的相同天数后恢复 |
图书逾期超过180天,“超期豁免日”不予豁免。读者借阅图书逾期超过30天累计达三次,暂停其图书外借服务1年。
第七条 图书借期在法定节假日及寒、暑假顺延。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还书的,应由院系出具证明。
第八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属图书馆。